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7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728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傅明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7285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54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前總淨重叁肆點陸肆公克,取零點零柒公克鑑定用罄)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3 行「96年7 月17日」應更正為「96年9 月20日」、第6 行「98年7 月28日」應更正為「98年7 月29日凌晨1 時許」、第11行及證據應補充「分裝袋10個」,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固坦承於民國96年8 月間為伊最後一次施用安非他命時點,惟矢口否認於查獲前有本件施用毒品之犯行。惟查,被告於98年7 月29日,為警查獲後採集之尿液,經送請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以EIA 酵素免疫分析法檢驗,再以GC/MS 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檢驗,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情,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8 月19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紙附卷可稽。按甲基安非他命經口服投與後,約百分之七十於24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約百分之九十於96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由於目前國內尿液中安非他命之檢驗僅為鑑定其是否呈陽性反應,尚未定其含量,且安非他命成分之檢出與其投與方式、投與量、個人體質、採尿時間與檢測儀器之精密度等諸多因素有關,因此僅憑尿液中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並無法確實推算吸食時間距採集時間之長短,惟依上述資料推斷,最長可能不會超過4 日即96小時,此經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於81年2 月8 日以(81)藥檢壹字第001156號函釋明在案。準此,被告之尿液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檢驗,既係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足見被告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之某時點(應扣除自為警查獲時迄採尿時之公權力拘束時間),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無疑,是被告前揭辯詞,委不足採。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仍不知警惕,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兼酌其施用毒品行為本質上係屬自我戕害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應較低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至扣案之白色晶體2 包(驗前總毛重36.16 公克,總淨重34.64 公克),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刑鑑字第09808050081 號)1 份附卷可稽,是該扣案物係屬二級毒品無訛,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鑑驗取樣0.07公克,因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說明。至前揭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之外包裝袋(與前揭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得以析離)、電子磅秤1 臺、分裝袋10個,惟非被告所有,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陳明在卷,自不得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傅明華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7285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