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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0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潘翠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00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八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自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起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核准假釋在案,其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二日,故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九年三月四日等節,有法務部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法矯司字第0九七0九0七四五九號函(含保護管束名冊)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認其聲請適法有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修正後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潘翠雪

書記官 江文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0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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