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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212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陳鴻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212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簡慧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戒毒偵字第168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甲○○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叁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肆包,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戒毒偵字第168 號被告簡慧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3 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4 包,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業經修正,並於民國〈下同〉94年2 月2 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 號令公布,且自95年7 月1 日施行,其中於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增列為「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並將第2 項、第3項關於「犯人」之用語均修正為「犯罪行為人」,另於刑法第40條第2 項增列為「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惟按違禁物沒收,具有保安社會性質,應適用裁判時法〈參照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6840號判決意旨〉,是本件沒收之裁定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40條等規定)。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列為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所用之器具,依同法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易言之,違反上開禁止規定而查獲之毒品、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此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條第1 項、第2 項、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1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18條第1 項前段等規定亦明。

三、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晶體物共4 包及粉末共3包,分別業經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確分別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各1 紙附卷可稽,自屬違禁物。又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16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鴻清

                書記官 江文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扣案毒品    │重量(單位:│鑑驗報告書            │卷附頁數        │
│號│            │公克)      │                      │                │
├─┼──────┼──────┼───────────┼────────┤
│1 │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毛重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1 包        │0.319 公克  │理局98年2 月19日管檢字│檢察署95年度毒偵│
│  │            │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緝字第437 號偵查│
│  │            │            │                      │卷第5 頁        │
├─┼──────┼──────┼───────────┼────────┤
│2 │甲基安非他命│合計驗餘淨重│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2 包        │0.5264公克  │87年12月15日(87)綱得│檢察署88年度偵字│
│  │            │            │字第16625號鑑驗通知書 │第929 號偵查卷第│
│  │            │            │                      │10 頁           │
├─┼──────┼──────┼───────────┼────────┤
│3 │甲基安非他命│淨重0.1公克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1 包        │            │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檢察署87年度偵字│
│  │            │            │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第19063 號偵查卷│
│  │            │            │                      │第25頁          │
│  ├──────┼──────┼───────────┼────────┤
│  │海洛因1 包  │淨重0.08公克│法務部調查局編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            │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 │檢察署87年度偵字│
│  │            │            │                      │第19063 號偵查卷│
│  │            │            │                      │第68頁          │
├─┼──────┼──────┼───────────┼────────┤
│4 │海洛因1 包  │淨重0.08公克│法務部調查局92年1 月20│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            │日調科壹字第040003158 │檢察署91年度核退│
│  │            │            │號鑑定通知書          │字第1627號偵查卷│
│  │            │            │                      │第12頁          │
├─┼──────┼──────┼───────────┼────────┤
│5 │海洛因1 包  │淨重0.09公克│法務部調查局95年7 月27│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            │日調科壹字第060012145 │檢察署95年度毒偵│
│  │            │            │號鑑驗通知書          │字第4537號偵查卷│
│  │            │            │                      │第43頁          │
├─┴──────┴──────┴───────────┴────────┤
│總計:海洛因3 包 、甲基安非他命4 包。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212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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