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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455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廖怡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455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於民國98年5 月18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5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0000 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252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及因贓物案件,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非字第30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復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0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繼之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17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各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598號裁定減刑(除恐嚇取財案件不得減刑外)後,其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嗣於98年5 月18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字第0980019051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了日為98年9 月3 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件在卷足稽。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5 日內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廖怡貞

書記官 林惠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455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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