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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323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陳海寧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323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2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竊盜罪,先後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883號及98年度易緝字第62號各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就其所受有期徒刑宣告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海寧

書記官 潘佳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加重竊盜罪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減為有期徒刑4 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                      │元折算1 日            │
├────────┼───────────┼───────────┤
│犯  罪  日  期  │96年5 月6 日          │96年3 月28日          │
├────────┼───────────┼───────────┤
│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板橋地檢96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3593號                │28906號               │
├───┬────┼───────────┼───────────┤
│      │法    院│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96年度易字第1883號    │98年度易緝字第62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6年8 月13日          │98年3 月25日          │
├───┼────┼───────────┼───────────┤
│      │法    院│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96年度易字第1883號    │98年度易緝字第62號    │
│      ├────┼───────────┼───────────┤
│      │確定日期│96年9 月13日          │98年4 月20 日         │
├───┴────┼───────────┼───────────┤
│  備      註    │板橋地檢98年度執緝字第│板橋地檢98年度執字第  │
│                │481 號                │8059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323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