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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342號

以累犯更定其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俞秀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342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訴字第2800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7年訴字第2800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茲查該受刑人於上述犯罪前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54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經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以95年度訴字第2241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經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9月確定,上開二案接續執行,並於96年12月4 日假釋出監,於97年1 月14日縮刑期滿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而受刑人本件施用毒品之犯罪時間為97年4 月18日,受刑人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更定其刑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又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刑法第47條第1 項、第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54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經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以95年度訴字第2241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經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9月確定,上開二案接續執行,並於96年12月4 日假釋出監,於97年1 月14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又受刑人犯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犯罪時間為97年4 月18日凌晨4 時許,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8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故受刑人係於前揭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但上開判決漏未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亦有前開刑事判決書乙份在卷可憑。則聲請人在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據以向本院聲請更定累犯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無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俞秀美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342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以累犯更定其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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