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365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林鈺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365號

聲請人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36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4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司法院院字第1846號解釋、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89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於民國95年9 月4 日,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先於97年12月10日以97年度簡字第10268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六月,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嗣於98年8 月17日確定;再於97年5 月17日或18日晚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於98年4 月9 日以98年度上訴字第669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十一月,於98年6 月25日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是本件被告所犯數罪,最後判決事實審之法院為台灣高等法院,應由最後判決事實審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始屬合法。

四、綜上所述,本院依法並無管轄權,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被告甲○○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罪 │ 宣 │犯 罪│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 │ │ 告 │ ├─────┬───┼─────┬───┤│號│ 名 │ 刑 │日 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法院、案號│確定日│├─┼───┼─────┼────┼─────┼───┼─────┼───┤│一│施用第│有期徒刑十│97年5 月│台灣高等法│98年4 │最高法院98│98年6 ││ │一級毒│一月 │17日或18│院98年度上│月9 日│年度台上字│月25日││ │品 │ │日晚間 │訴字第669 │ │第3527號 │ ││ │ │ │ │號 │ │ │ │├─┼───┼─────┼────┼─────┼───┼─────┼───┤│二│共同竊│有期徒刑六│95年9 月│板橋地院97│97年12│板橋地院97│98年8 ││ │盜 │月,經減刑│4 日 │年度簡字第│月10日│年度簡字第│月17日││ │ │為有期徒刑│ │10268 號 │ │10268 號 │ ││ │ │三月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17庭 法 官 林鈺琅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365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