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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434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俞秀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434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6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98年度簡字第6744號、98年度簡字第5959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按依司法院釋字第662 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月2 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 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 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 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 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 號、第662 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故本件爰依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俞秀美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如易│有期徒刑6 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
│              │000元折算1 日     │000 元折算1 日    │
├───────┼─────────┼─────────┤
│犯罪日期(民國│98年5 月18日      │98年5 月13日      │
│)            │                  │                  │
├──┬────┼─────────┼─────────┤
│偵查│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機關│        │察署              │察署              │
│及案├────┼─────────┼─────────┤
│號  │案號    │98年度毒偵字第5501│98年度毒偵字第3671│
│    │        │號                │號                │
├──┼────┼─────────┼─────────┤
│最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號    │98年度簡字第6744號│98年度簡字第5959號│
│實  ├────┼─────────┼─────────┤
│審  │判決日期│ 98年8 月27日     │  98年7 月31日    │
├──┼────┼─────────┼─────────┤
│確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定  ├────┼─────────┼─────────┤
│判  │案號    │98年度簡字第6744號│98年度簡字第5959號│
│決  ├────┼─────────┼─────────┤
│    │確定日期│ 98年9 月17日     │  98年10月8 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434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