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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468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連雅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468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聲字第36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原聲請書誤載為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6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連雅婷

               書記官 郭晉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詐欺得利罪                │普通竊盜罪                │
├───────┼─────────────┼─────────────┤
│  宣告刑      │拘役參拾日                │拘役伍拾玖日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 條第2 項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
├───────┼─────────────┼─────────────┤
│  犯罪日期    │98年4 月29日              │98年6 月21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12489 號          │度速偵字第3530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98年度簡字第4651號        │98年度簡字第5809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8年6 月17日              │98年8 月13日(原聲請書誤載│
│    │        │                          │為98年8 月12日,應予更正)│
├──┼────┼─────────────┼─────────────┤
│  確│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98年度簡字第4651號        │98年度簡字第5809號        │
│  決├────┼─────────────┼─────────────┤
│    │確定日期│98年7 月20日              │98年9 月10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468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