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46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468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聲字第36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原聲請書誤載為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6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詐欺得利罪 │普通竊盜罪 │ ├───────┼─────────────┼─────────────┤ │ 宣告刑 │拘役參拾日 │拘役伍拾玖日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 條第2 項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 ├───────┼─────────────┼─────────────┤ │ 犯罪日期 │98年4 月29日 │98年6 月21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12489 號 │度速偵字第3530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98年度簡字第4651號 │98年度簡字第5809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8年6 月17日 │98年8 月13日(原聲請書誤載│ │ │ │ │為98年8 月12日,應予更正)│ ├──┼────┼─────────────┼─────────────┤ │ 確│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98年度簡字第4651號 │98年度簡字第5809號 │ │ 決├────┼─────────────┼─────────────┤ │ │確定日期│98年7 月20日 │98年9 月1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