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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065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彭全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065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聲字第40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云云。

二、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聲請定應執行刑應由最後事實審法院之檢察官向該法院為之。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8年10月13日以98年度上易字第22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並於同日判決確定在案,此有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故受刑人所犯該等案件最後判決之事實審法院應為臺灣高等法院,依前開規定,應由檢察官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則本件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既非本院,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顯與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不合,聲請程式於法未合,自應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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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 全 曄

書記官 謝 雪 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  │宣 │犯   罪│偵查機關│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執行案號│備註│
│ │   │  │      │    ├─┬───┬────┼─┬───┬────┤        │    │
│ │   │告 │日    期│   及   │法│案 號│判   決│法│案 號│確   定│        │    │
│ │   │  ├────┤        │ ├───┤日   期│ ├───┤日   期│        │    │
│號│名  │刑 │年 月 日│年度案號│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    │
├─┼──┼──┼────┼────┼─┼───┼────┼─┼───┼────┼────┼──┤
│1│竊盜│有期│98.03.05│板橋地檢│板│98年度│98.09.25│板│98年度│98.10.22│板橋地檢│    │
│  │    │徒刑│        │98年度偵│橋│易字第│        │橋│易字第│        │98年度執│    │
│  │    │八月│        │字第1436│地│2074號│        │地│2074號│        │字第1611│    │
│  │    │    │        │7號     │院│      │        │院│      │        │8號     │    │
├─┼──┼──┼────┼────┼─┼───┼────┼─┼───┼────┼────┼──┤
│2│竊盜│有期│98.04.28│板橋地檢│臺│98年度│98.10.13│臺│98年度│98.10.13│板橋地檢│以上│
│  │    │徒刑│        │98年度偵│灣│上易字│        │灣│上易字│        │98年度執│二罪│
│  │    │八月│        │字第1246│高│第2299│        │高│第2299│        │他字第55│原已│
│  │    │    │        │1號     │院│號    │        │院│號    │        │51號、高│定應│
│  │    │    │        │        │  │      │        │  │      │        │檢98年度│執行│
│  │    │    │        │        │  │      │        │  │      │        │執字第58│刑一│
│  │    │    │        │        │  │      │        │  │      │        │4號     │年二│
│  │    │    │        │        │  │      │        │  │      │        │        │月  │
├─┼──┼──┼────┼────┼─┼───┼────┼─┼───┼────┼────┼──┤
│3│竊盜│有期│98.03.02│板橋地檢│板│98年度│98.07.23│板│98年度│98.09.24│板橋地檢│    │
│  │    │徒刑│        │98年度偵│橋│易字第│        │橋│易字第│        │98年度執│    │
│  │    │五月│        │字第9238│地│1258號│        │地│1258號│        │字第1755│    │
│  │    │    │        │號      │院│      │        │院│      │        │4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065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