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06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065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聲字第40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云云。
二、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聲請定應執行刑應由最後事實審法院之檢察官向該法院為之。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8年10月13日以98年度上易字第22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並於同日判決確定在案,此有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故受刑人所犯該等案件最後判決之事實審法院應為臺灣高等法院,依前開規定,應由檢察官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則本件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既非本院,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顯與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不合,聲請程式於法未合,自應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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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 │宣 │犯 罪│偵查機關│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執行案號│備註│ │ │ │ │ │ ├─┬───┬────┼─┬───┬────┤ │ │ │ │ │告 │日 期│ 及 │法│案 號│判 決│法│案 號│確 定│ │ │ │ │ │ ├────┤ │ ├───┤日 期│ ├───┤日 期│ │ │ │號│名 │刑 │年 月 日│年度案號│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 │ ├─┼──┼──┼────┼────┼─┼───┼────┼─┼───┼────┼────┼──┤ │1│竊盜│有期│98.03.05│板橋地檢│板│98年度│98.09.25│板│98年度│98.10.22│板橋地檢│ │ │ │ │徒刑│ │98年度偵│橋│易字第│ │橋│易字第│ │98年度執│ │ │ │ │八月│ │字第1436│地│2074號│ │地│2074號│ │字第1611│ │ │ │ │ │ │7號 │院│ │ │院│ │ │8號 │ │ ├─┼──┼──┼────┼────┼─┼───┼────┼─┼───┼────┼────┼──┤ │2│竊盜│有期│98.04.28│板橋地檢│臺│98年度│98.10.13│臺│98年度│98.10.13│板橋地檢│以上│ │ │ │徒刑│ │98年度偵│灣│上易字│ │灣│上易字│ │98年度執│二罪│ │ │ │八月│ │字第1246│高│第2299│ │高│第2299│ │他字第55│原已│ │ │ │ │ │1號 │院│號 │ │院│號 │ │51號、高│定應│ │ │ │ │ │ │ │ │ │ │ │ │檢98年度│執行│ │ │ │ │ │ │ │ │ │ │ │ │執字第58│刑一│ │ │ │ │ │ │ │ │ │ │ │ │4號 │年二│ │ │ │ │ │ │ │ │ │ │ │ │ │月 │ ├─┼──┼──┼────┼────┼─┼───┼────┼─┼───┼────┼────┼──┤ │3│竊盜│有期│98.03.02│板橋地檢│板│98年度│98.07.23│板│98年度│98.09.24│板橋地檢│ │ │ │ │徒刑│ │98年度偵│橋│易字第│ │橋│易字第│ │98年度執│ │ │ │ │五月│ │字第9238│地│1258號│ │地│1258號│ │字第1755│ │ │ │ │ │ │號 │院│ │ │院│ │ │4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