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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5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胡堅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75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98年度執聲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一覽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一覽表所示之刑(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二所示竊盜等罪,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聲字第四三八五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胡堅勤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5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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