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4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940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168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經查本署96年度戒毒偵字第274 號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係屬違禁物,請依首揭法條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規定之毒品,依同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5 條第2 項、第6 條第2 項、第7 條第2 項、第8 條第2 項、第10條第2 項、第11條第2 項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轉讓、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揆諸首開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毒品名稱 │ 數 量 │ 鑑 定 報 告 │ ├──┼─────┼─────────┼──────────┤ │ 一 │第一級毒品│陸包(合計驗餘淨重│法務部調查局95年3 月│ │ │海洛因 │貳點陸貳公克) │9 日調科壹字第060011│ │ │ │ │243 號鑑定通知書 │ ├──┼─────┼─────────┼──────────┤ │ 二 │第二級毒品│貳包(合計驗餘淨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5年│ │ │甲基安非他│零點壹貳公克) │5 月16日北市鑑毒字第│ │ │命 │ │019號鑑驗通知書 │ ├──┼─────┼─────────┼──────────┤ │ 三 │第二級毒品│貳包(合計驗餘淨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5年│ │ │甲基安非他│貳點肆肆公克) │6 月19日北市鑑毒字第│ │ │命 │ │226 號鑑驗通知書 │ ├──┼─────┼─────────┼──────────┤ │ 四 │第一級毒品│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法務部調查局95年6 月│ │ │海洛因 │叁肆公克) │2 日調科壹字第060011│ │ │ │ │779 號鑑定通知書 │ ├──┼─────┼─────────┼──────────┤ │ 五 │第二級毒品│伍包(合計驗餘毛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 │ │甲基安非他│陸點捌玖伍公克) │管理局95年5 月10日管│ │ │命 │ │檢字第0950004038號鑑│ │ │ │ │定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