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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40號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張江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940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168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經查本署96年度戒毒偵字第274 號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係屬違禁物,請依首揭法條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規定之毒品,依同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5 條第2 項、第6 條第2 項、第7 條第2 項、第8 條第2 項、第10條第2 項、第11條第2 項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轉讓、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揆諸首開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江澤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毒品名稱 │    數      量    │   鑑  定  報  告   │
├──┼─────┼─────────┼──────────┤
│ 一 │第一級毒品│陸包(合計驗餘淨重│法務部調查局95年3 月│
│    │海洛因    │貳點陸貳公克)    │9 日調科壹字第060011│
│    │          │                  │243 號鑑定通知書    │
├──┼─────┼─────────┼──────────┤
│ 二 │第二級毒品│貳包(合計驗餘淨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5年│
│    │甲基安非他│零點壹貳公克)    │5 月16日北市鑑毒字第│
│    │命        │                  │019號鑑驗通知書     │
├──┼─────┼─────────┼──────────┤
│ 三 │第二級毒品│貳包(合計驗餘淨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5年│
│    │甲基安非他│貳點肆肆公克)    │6 月19日北市鑑毒字第│
│    │命        │                  │226 號鑑驗通知書    │
├──┼─────┼─────────┼──────────┤
│ 四 │第一級毒品│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法務部調查局95年6 月│
│    │海洛因    │叁肆公克)        │2 日調科壹字第060011│
│    │          │                  │779 號鑑定通知書    │
├──┼─────┼─────────┼──────────┤
│ 五 │第二級毒品│伍包(合計驗餘毛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
│    │甲基安非他│陸點捌玖伍公克)  │管理局95年5 月10日管│
│    │命        │                  │檢字第0950004038號鑑│
│    │          │                  │定書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40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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