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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3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陳正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935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270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

一、甲○○曾因施用毒品,經本院90年度毒聲字第3758號刑事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90年度毒聲字第3966號刑事裁定施以強制戒治,嗣經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至民國91年10月1 日期滿未經撤銷停止戒治,視為執行完畢,又於92年間因施用毒品,經本院92年度訴字第146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93年9 月8 日執行完畢,於94年間因施用毒品,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902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480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上開2 案與另案持有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4 月,經裁定減刑並更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6月確定,甫於96年8 月2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8年2 月26日上午8 時許,在其位於臺北縣樹林市○○街○ 段203 巷18號住處內,以將海洛因置入注射針筒加水稀釋施打手臂之方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甲○○因另案通緝,為警於同日上午11時許在臺北縣樹林市○○路○ 段203 巷口前查獲,,並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確呈海洛因代謝物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甲○○於準備程序當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同法第159 條第2 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而其為警採集之尿液,經送請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確呈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代謝物嗎啡陽性反應,有該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各一紙附卷可稽,上開補強證據,已足資擔保被告任意性自白之真實性,核與事實相合,堪以認定。此外,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裁定施以強制戒治,至91年10月1 日期滿視為執行完畢,又於92年間、94年間、95年間分別因施用毒品,經本院判刑確定執行完畢,則其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應依法逕行追訴處罰。

三、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明定之第一級毒品,核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事實欄所示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前述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佐,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多次毒品前案紀錄,猶未知警惕而再犯本案,足見其未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本應予以重懲,惟念其經多次處罰已見悔意,有戒絕毒品之意,及其犯罪動機、手段、智識程度、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聖斐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正昇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35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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