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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266號

搶奪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徐子涵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3266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2979號),因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事實

一、丙○○前於民國93年間因搶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94年3 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復因竊盜案件經減刑為6 月;又因搶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應執行2 年6 月確定,於98年1 月14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98年8 月6 日縮刑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未執行的刑以執行完畢論。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8年8 月17日12時許,騎乘向綽號「阿志」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友人所借用之車牌號碼AMB-862 號重型機車,在臺北縣三重市○○○路315 巷16弄23號前,見甲○○○獨自一人騎乘機車行經該處,認有機可趁,乃騎乘機車靠近甲○○○,徒手搶走甲○○○掛在脖子上之金項鍊1 條 (價值約新台幣 (下同)1 萬 多元), 得手後隨即騎乘機車離開,並於同日15時許,在台北縣三重巿自強路與仁愛街口附近之網咖,以15, 000 元之價格將上開金項鍊賣給綽號「阿龍」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成年男子;另於同月20日8 時52 分 許,騎乘其向不知情之友人蔡志偉所借用之車牌號碼BF G-557號重型機車,在台北縣三重巿中正北路25巷25弄口( 大 智公園附近), 見乙○○獨自一人行走於該處,認有機可趁,乃騎乘機車靠近乙○○,徒手搶走乙○○掛在脖子上之金項鍊1 條 (含玉墜1 個、價值約2 萬5 千元), 乙○○為阻止丙○○而遭其所騎乘之機車拖行,因而受有雙腳膝蓋擦傷及瘀傷之傷害 (傷害部分,未據告訴), 得手後隨即騎乘機車離開,並於同日9 時許在上開網咖將所搶得之金項鍊 ( 含 玉墜)以1萬元之價格出售予綽號「阿龍」之人。嗣甲○○○、乙○○報警處理,經警調閱附近監視器畫面,始循線查獲上情,並扣得丙○○犯案時所載之安全帽1 頂、拖鞋1 雙及變賣上開金項鍊所剩餘之價款300 元。

二、案經乙○○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於警詢指訴遭搶奪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監視器翻拍、現場與證物蒐證照片共11幀附卷可稽。罪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觸犯2 次刑法第325 條第1 項之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罪。所犯2 罪,犯意各別及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被告有事實欄所示之科刑執行完畢之事實,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因缺錢花用而犯本罪之動機,共騎機車下手搶奪之手段,危害社會秩序甚鉅,所搶得之財物價值,犯罪後復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至扣案之安全帽1 頂、拖鞋1 雙,雖係被告於犯案時所戴,惟屬於個人日常生活之用品,難認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予以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325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建如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子涵

書記官 張桐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266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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