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8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343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林淑婷陳昭筠饒金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343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玖年肆月參拾日起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臺中市○○區○○街十九巷二十八號。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因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又覓保無著,顯有逃亡事實,若未予羈押,顯難繼續審判,爰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9年2 月3 日予以羈押在案。今本案業已於99年3 月17日審理辯論終結並於同年3 月31日宣判,經本院審酌本件嗣後各相關情事,認在被告限制住居之情況下,應無影響本案審判、執行之虞,是已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因此被告停止羈押,限制住居在臺中市○○區○○街19巷28號。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饒金鳳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343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