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6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撤緩字第192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洪珮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撤緩字第192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賭博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9年度執聲字第2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聲請書誤載為王佩珺)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96年11月23日,以96年度易字第3070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緩刑3 年(聲請書誤載為4 年),於96年12月13日確定在案。竟於緩刑期內即98年8 月(聲請書誤載為98年3 月)間某日起至98年10月15日查獲之期間內,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犯賭博罪,經臺灣板橋法院於99年3 月31日,以98年度易字第3356號判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2月(聲請書誤載為5 月),並於99年4 月30日確定。受刑人因有上揭之犯罪事由,足認其不知悔誤自新,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聲請書誤載為第1 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於98年5 月19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緩刑之宣告,98年5月19日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者,適用98年5 月19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75條及第75條之1 規定,刑法施行法第6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是本件係依舊法宣告緩刑,迄新法施行仍在緩刑期內,即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75條之1 規定。又依98年5 月19日修正施行後之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規定,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三、查本件受刑人前自96年4 月間起至96年8 月16日止,因犯賭博案件,經本院於96年11月23日,以96年度易字第3070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緩刑3 年,於96年12月13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又於緩刑期內之上開時間,更犯賭博案件,再經本院於99年3 月31日,以98年度易字第3356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於98年4 月30日判決確定(下稱後案)等情,有上揭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確有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之事實無誤,則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審酌本件有無「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必要」之情形,以決定是否撤銷。

四、查受刑人前後2 次所犯,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266條第1 項前段賭博罪、同法第268 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之想像競合犯,而皆從一較重依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又前案係參與香港六合彩之下注簽賭,負責統計簽注號碼再輸入電腦之工作;後案則係於前案犯行結束後約2 年,即再參與以台灣加權股票股票指數期貨為對象之下注簽賭,負責接聽客戶電話後為其下單簽注,並將所購買口數、價格輸入電腦之工作。兩案所犯罪名相同,犯罪性質、手段、受刑人參與之方式、行為分擔均類似,足見其不知悔過自新,原宣告之緩刑顯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核與現行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相符。從而,檢察官聲請撤銷受刑人上開緩刑之宣告,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洪珮婷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撤緩字第192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