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撤緩字第31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撤緩字第316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鴻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9年度執聲字第3822號),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所為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所記載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7日所為之99年度撤緩字第316 號裁定原本及裁定正本之當事人欄所記載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因係文字之記載顯然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