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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57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曹惠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2571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925 號、第967 號、第18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叁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包含從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甲基安非他命及殘渣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倒數第17行「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2 月15日、7 月、拘役30日,有期徒刑部分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 月確定,前開假釋遭撤銷而執行殘刑4 年1 月27日,甫於96年7 月24日執行完畢出監。」應更正為「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2 月15日、7 月、拘役15日,有期徒刑部分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並與前開假釋遭撤銷而應執行之殘刑有期徒刑4 年1 月27日接續執行,甫於96年7 月24日執行完畢出監」、犯罪事實欄一、㈠倒數第13行採尿時間「98年11月3 日」更正為「98年11月3 日22時25分許」、犯罪事實欄一、㈢倒數第5 行採尿時間「99年1 月18日」更正為「99年1 月18日17時15分許」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㈡㈢之施用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各應為其該次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三次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末查,被告前有如上開犯罪事實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皆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各加重其刑。又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毒品之罪者,應依法追訴,同條例第23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紀錄,其於5 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行,依前開法條之規定,應依法追訴而為論罪科刑,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前已因強制戒治結果認無繼續施用傾向而受不起訴處分,已受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施用毒品人之寬典,於強制戒治後竟仍多次吸食,顯見並無悔意,其施用毒品不惟戕害自身健康,對社會風氣亦足生重大影響,並斟酌其施用次數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至犯罪事實一、㈡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 包(驗餘總淨重6.7308公克)、犯罪事實一、㈢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包(驗餘總淨重5.9888公克),即扣案之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共7 包(驗餘總淨重12.7196 公克),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犯罪事實欄一、㈡扣案之殘渣袋2 個,有無法完全析離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另又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7 個、犯罪事實欄一、㈡扣案之玻璃球1 個、甲基安非他命分裝袋98個,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亦經被告陳明在卷,應併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為沒收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曹 惠 玲

書記官 許 育 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犯罪│罪名                  │宣告刑(包含從刑沒收部│
 │事實│                      │分)                  │
 ├──┼───────────┼───────────┤
 │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甲○○施用第二級毒品,│
 │、  │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㈠  │罪。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甲○○施用第二級毒品,│
 │、  │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㈡  │罪。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甲基│
 │    │                      │安非他命肆包(驗餘總淨│
 │    │                      │重陸點柒叁零捌公克)、│
 │    │                      │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貳個│
 │    │                      │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上開│
 │    │                      │甲基安非他命外包裝袋肆│
 │    │                      │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用│
 │    │                      │玻璃球壹個、甲基安非他│
 │    │                      │命分裝袋玖拾捌個均沒收│
 │    │                      │。                    │
 ├──┼───────────┼───────────┤
 │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甲○○施用第二級毒品,│
 │、  │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㈢  │罪。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上開│
 │    │                      │甲基安非他命叁包(驗餘│
 │    │                      │總淨重伍點玖捌捌捌公克│
 │    │                      │)沒收銷燬之。上開甲基│
 │    │                      │安非他命外包裝袋叁包均│
 │    │                      │沒收。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571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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