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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45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劉安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450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826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少年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釋放出所,同日並由同法院以九十年度少調字第

七三三、八七四號為不付審理之裁定,於同年七月五日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同法院以九十年度少調字第一○六一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復於上開保護管束期間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執行完畢後釋放出所,同案並由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二○四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判決確定,嗣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二日執行完畢。另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七一二五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於九十七年十月十七日判決確定,並於九十八年五月十三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本件構成累犯)。詎其猶不知悔改,於前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罪經法院判刑確定後,竟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凌晨二時許為警採尿回溯前九十六小時內之某時,在臺北縣中和市○○路○段三巷二十四號住處房間內(起訴書誤載為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凌晨一時五十一分為警採尿回溯九十六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嗣於同日凌晨零時四十分許(起訴書誤載為同日十二時四十分許),在臺北縣中和市○○路五七七號為警盤查,經甲○○同意至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員山派出所採集其尿液送驗而偵悉上情。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本件證據部分,除補充:「被告有如前述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於九十年六月十五日執行完畢,五年內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二○四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判決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是被告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罪經法院判刑確定後,又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三、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甲○○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因施用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上開所載之刑事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足以戕害其身心,滋生其他犯罪,惡化治安,嚴重損及公益,且被告前曾犯施用毒品罪,業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及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仍未戒斷其施用毒品之惡習,竟再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意志力薄弱而無悔改之意,然考量施用毒品係屬自戕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較低,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 安 榕

書記官 陳 盈 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450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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