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3 分鐘讀完全文 4,34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344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344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346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饒金鳳

書記官 許雅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附表:受刑人蔡詩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罪    │    宣    │犯  罪 日  期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  │          │    告    │              ├──────┬───┼───────┬────┤
│號│    名    │    刑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法院、案號    │確定日  │
├─┼─────┼─────┼───────┼──────┼───┼───────┼────┤
│1 │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柒│97年12月4 日為│臺北地院98年│98年10│臺北地院98年度│98年11月│
│  │毒品      │月        │警採尿時往前回│度訴字第1469│月27日│訴字第1469 號 │16日    │
│  │          │          │溯26小時內之某│號          │      │              │        │
│  │          │          │時許          │            │      │              │        │
├─┼─────┼─────┼───────┼──────┼───┼───────┼────┤
│2 │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叁│97年12月4 日為│臺北地院98年│98年10│臺北地院98年度│98年11月│
│  │毒品      │月        │警採尿時往前回│度訴字第1469│月27日│訴字第1469 號 │16日    │
│  │          │          │溯96小時內之某│號          │      │              │        │
│  │          │          │時許          │            │      │              │        │
├─┼─────┼─────┼───────┼──────┼───┼───────┼────┤
│3 │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柒│98年1 月19日  │臺北地院98年│98年10│臺北地院98年度│98年11月│
│  │毒品      │月        │              │度訴字第1469│月27日│訴字第1469 號 │16日    │
│  │          │          │              │號          │      │              │        │
├─┼─────┼─────┼───────┼──────┼───┼───────┼────┤
│4 │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叁│98年1 月19日為│臺北地院98年│98年10│臺北地院98年度│98年11月│
│  │毒品      │月        │警採尿時往前回│度訴字第1469│月27日│訴字第1469 號 │16日    │
│  │          │          │溯96小時內之某│號          │      │              │        │
│  │          │          │時許          │            │      │              │        │
├─┼─────┼─────┼───────┼──────┼───┼───────┼────┤
│5 │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柒│98年2 月18日為│臺北地院98年│98年10│臺北地院98年度│98年11月│
│  │毒品      │月        │警採尿時往前回│度訴字第1469│月27日│訴字第1469 號 │16日    │
│  │          │          │溯26小時內之某│號          │      │              │        │
│  │          │          │時許          │            │      │              │        │
├─┼─────┼─────┼───────┼──────┼───┼───────┼────┤
│6 │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叁│98年2 月17日  │臺北地院98年│98年10│臺北地院98年度│98年11月│
│  │毒品      │月        │              │度訴字第1469│月27日│訴字第1469 號 │16日    │
│  │          │          │              │號          │      │              │        │
├─┼─────┼─────┼───────┼──────┼───┼───────┼────┤
│7 │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柒│98年6 月9 日為│臺北地院98年│98年10│臺北地院98年度│98年11月│
│  │毒品      │月        │警採尿時往前回│度訴字第1469│月27日│訴字第1469 號 │16日    │
│  │          │          │溯26小時內之某│號          │      │              │        │
│  │          │          │時許          │            │      │              │        │
├─┼─────┼─────┼───────┼──────┼───┼───────┼────┤
│8 │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叁│98年6 月9 日為│臺北地院98年│98年10│臺北地院98年度│98年11月│
│  │毒品      │月        │警採尿時往前回│度訴字第1469│月27日│訴字第1469 號 │16日    │
│  │          │          │溯96小時內之某│號          │      │              │        │
│  │          │          │時許          │            │      │              │        │
├─┼─────┼─────┼───────┼──────┼───┼───────┼────┤
│9 │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柒│98年9 月11日  │本院98年度訴│99年4 │本院98年度訴字│99年5 月│
│  │毒品      │月        │              │字第4461號  │月22日│第4461號      │10日    │
├─┼─────┼─────┼───────┼──────┼───┼───────┼────┤
│10│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叁│98年9 月11日  │本院98年度訴│99年4 │本院98年度訴字│99年5 月│
│  │毒品      │月        │              │字第4461號  │月22日│第4461號      │10日    │
├─┼─────┴─────┴───────┴──────┴───┴───────┴────┤
│備│編號1 至8 所示之罪刑,曾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                        │
│註│編號9 至10所示之罪刑,曾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344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