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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845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世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845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順雄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付字第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順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張順雄前因犯下列各罪,經下列法院先後判處有罪確定:

㈠前因於民國96年5 月15日共同犯竊盜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104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2440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於97年12月26日確定。

㈡復因於96年5 月23日犯搶奪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99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於98年1 月19日確定。

㈢又於97年12月17日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586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於98年6 月5 日確定。

㈣上開三罪,於98年3 月30日入監執行後,經本院以98年聲字第306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23日以法矯字第0999049412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 年3 月2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2日,刑期屆滿日為100 年2 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世旻

書記官 梁福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845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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