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9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又犯如附表編號8至13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8至13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就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刑、附表編號8至13所示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判決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認為適法有據,爰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