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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81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潘長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3818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21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伍零捌捌公克)及塑膠袋壹個內所含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量微無法秤重,且與塑膠袋無法析離)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1 行至第6 行被告前科應補充更正為:「甲○○前曾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4425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483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 年,於89年2 月15日停止戒治處分出監;又於90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503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 年,於92年3 月15日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併經起訴,由本院以91年度易字第63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上訴後由台灣高等法院以91年度上易字第172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92年8 月15日執行完畢;復於96及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先後以96年度簡字第8253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定執行刑有期徒刑6 月、97年度易字第774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定執行刑有期徒刑6 月、97年度簡字第1852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3 案接續執行,於98年6 月3 日執行完畢。」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施用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末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初犯),隨即於該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之5 年內,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再犯),業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是被告於初犯經觀察勒戒釋放5 年內即為2 犯,依最高法院97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紀錄結論,被告為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係3 犯以上,已非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規定之『5 年後再犯』之類型,應依法訴追處罰,併此指明。又被告前有如上開補充及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多次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及判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詎仍不知悛悔,復為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兼衡其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 包(驗前淨重0.509 公克,驗餘淨重0.5088公克)經送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航藥鑑字第0991671 號)1 紙附卷可稽,係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塑膠袋1 個內所含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因量微無法秤重,且與塑膠袋無法析離),應與毒品同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檢驗取樣之0.0002公克,因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潘 長 生

書記官 洪 紹 甄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818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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