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60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6074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瑞坤 薛正欽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34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瑞坤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載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薛正欽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載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瑞坤、薛正欽分別係址設臺北縣五股鄉(現改制為新北市五股區○○○路○ 段16號4 樓「立帝有限公司( 下稱立帝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與實際負責人,均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竟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製作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自民國95年9 月起至97年2 月止,以立帝公司名義,接續虛偽製作如附表所示之銷項發票,交付予如附表所示之營業人共396 張,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 億4957萬5761元,並經如附表編號1 至33、35至37、41至43、45至49、54至55所示之營業人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作為進項憑證,以扣抵銷項稅額,共計幫助上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745 萬4784元,均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課徵查核之正確性。 二、本件證據,除補充「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年12月22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91064771號函暨附件、100 年5 月6 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01020890號函各1 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陳瑞坤、薛正欽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又被告2 人間,就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再渠等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即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稅捐之正確性,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舉動,仍應各評價為接續犯,各僅論以一罪。被告2 人各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爰審酌被告2 人虛開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不僅損及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公平性、正確性,更紊亂稅捐稽徵體制,行為實屬可議,兼衡其等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 份在卷可參)、生活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虛開統一發票銷售額、幫助他人逃漏稅額及犯罪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以:立帝公司虛偽開立不實發票予如附表編號34至55所示之杰森開發有限公司等22家營業人,其中22張發票均經上開營業人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作為進項憑證,用以扣抵其銷項稅額,而非僅止於前開有罪部分所指之14張發票(即如附表編號35至37、41至43、45至49、54至55「申報發票張數欄」所示之發票),此部分被告2 人亦涉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情事云云。惟按稅捐稽徵法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係結果犯,並無處罰未遂之規定,須以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為成立要件。經本院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詢立帝公司開立予前揭22家營業人之公司名稱、發票銷售額及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情形,該局函覆如附表編號34、38、39、40、44、50、51、52、53所示之杰森開發有限公司、崧育制服有限公司、椿達國際有限公司、創世紀實業有限公司、臺中愛心家園、東芸運動用品有限公司、天下房屋仲介所、全易衡器廠有限公司、俏比股份有限公司等9 家營業人,均未持上開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如附表編號47所示之凱鈺服飾股份有限公司亦僅持1 張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另1 張則未為申報,此有前揭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年12月22日函暨附件1 份在卷可徵,自不生逃漏稅捐之結果,除成立前揭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外,別無另成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之餘地。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證被告2 人涉有此部分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檢察官認此與前開有罪部分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至聲請意旨又記載立帝公司取得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發票共計175 張,銷售額合計1 億455 萬8108元,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計達522 萬2917元等節,惟此僅為被告為掩飾其上開犯行之手法,立帝公司本身並無逃漏稅之情形,有前揭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0 年5 月6 日函1 份在卷足憑,復由檢察官於所犯法條欄內均未敘及此部分之論罪,益見檢察官亦認立帝公司收取上開不實發票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行為,並不構成犯罪,則此部分既不在檢察官之起訴範圍內,本院自無庸併予審酌,亦附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陳苑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玫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附表: ┌───┬──────┬────┬──────┬───┬─────┬─────┐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銷售額(新臺│申報發│申報銷售額│逃漏稅額(│ │ │ │ │幣) │票張數│(新臺幣)│新臺幣) │ ├───┼──────┼────┼──────┼───┼─────┼─────┤ │ 1 │冠棋有限公司│ 8 │396萬472元 │ 8 │396萬472元│19萬8025元│ │ │ │ │ │ │ │ │ ├───┼──────┼────┼──────┼───┼─────┼─────┤ │ 2 │立元實業有限│ 26 │784萬9651元 │ 26 │784萬9651 │39萬2481元│ │ │公司 │ │ │ │元 │ │ ├───┼──────┼────┼──────┼───┼─────┼─────┤ │ 3 │和慶國際有限│ 31 │1454萬6447元│ 31 │1454萬6447│72萬7325元│ │ │公司 │ │ │ │元 │ │ ├───┼──────┼────┼──────┼───┼─────┼─────┤ │ 4 │力泰時裝行 │ 2 │74萬3650元 │ 2 │74萬3650元│3萬7183元 │ ├───┼──────┼────┼──────┼───┼─────┼─────┤ │ 5 │坦峰有限公司│ 7 │305萬254元 │ 7 │305萬254元│15萬2513元│ ├───┼──────┼────┼──────┼───┼─────┼─────┤ │ 6 │馬得利特股份│ 23 │1069萬9233元│ 23 │1069萬9233│53萬4966元│ │ │有限公司 │ │ │ │元 │ │ ├───┼──────┼────┼──────┼───┼─────┼─────┤ │ 7 │廣慶國際有限│ 8 │218萬817元 │ 8 │218萬817元│10萬9041元│ │ │公司 │ │ │ │ │ │ ├───┼──────┼────┼──────┼───┼─────┼─────┤ │ 8 │立得威企業有│ 10 │303萬700元 │ 10 │303萬700元│15萬1536元│ │ │限公司 │ │ │ │ │ │ ├───┼──────┼────┼──────┼───┼─────┼─────┤ │ 9 │富而順實業有│ 36 │1691萬3634元│ 36 │1691萬3634│84萬5683元│ │ │限公司 │ │ │ │元 │ │ ├───┼──────┼────┼──────┼───┼─────┼─────┤ │ 10 │鼎而盛實業股│ 15 │622萬2468元 │ 15 │622萬2468 │31萬1123元│ │ │份有限公司 │ │ │ │元 │ │ ├───┼──────┼────┼──────┼───┼─────┼─────┤ │ 11 │蜜妮國際開發│ 3 │4萬6470元 │ 2 │4萬1094元 │2055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 12 │新力印花實業│ 6 │35萬4280元 │ 6 │35萬4280元│1萬7714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 13 │貞鑫實業有限│ 4 │6萬3888元 │ 4 │6萬3888元 │3195元 │ │ │公司 │ │ │ │ │ │ ├───┼──────┼────┼──────┼───┼─────┼─────┤ │ 14 │喬鎧興業有限│ 18 │658萬6083元 │ 18 │658萬6083 │32萬9305元│ │ │公司 │ │ │ │元 │ │ ├───┼──────┼────┼──────┼───┼─────┼─────┤ │ 15 │台灣克力崙科│ 3 │130萬488元 │ 3 │130萬488元│6萬5024元 │ │ │技有限公司 │ │ │ │ │ │ ├───┼──────┼────┼──────┼───┼─────┼─────┤ │ 16 │普威實業股份│ 3 │12萬9899元 │ 3 │12萬9899元│6495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 17 │金時代國際服│ 6 │301萬3050元 │ 6 │301萬3050 │15萬653元 │ │ │飾有限公司 │ │ │ │元 │ │ ├───┼──────┼────┼──────┼───┼─────┼─────┤ │ 18 │新航線貿易有│ 8 │412萬930元 │ 8 │412萬930元│20萬6048元│ │ │限公司 │ │ │ │ │ │ ├───┼──────┼────┼──────┼───┼─────┼─────┤ │ 19 │東明廣告有限│ 1 │9萬7088元 │ 1 │9萬7088元 │4854元 │ │ │公司 │ │ │ │ │ │ ├───┼──────┼────┼──────┼───┼─────┼─────┤ │ 20 │創意家國際有│ 3 │4萬950元 │ 1 │2萬6040元 │1302元 │ │ │限公司 │ │ │ │ │ │ ├───┼──────┼────┼──────┼───┼─────┼─────┤ │ 21 │瑋凱團體有限│ 1 │4萬1220元 │ 1 │4萬1220元 │2061元 │ │ │公司 │ │ │ │ │ │ ├───┼──────┼────┼──────┼───┼─────┼─────┤ │ 22 │偉年商業股份│ 1 │7萬8100元 │ 1 │7萬8100元 │3905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 23 │星堡貿易有限│ 15 │800萬458元 │ 15 │800萬458元│40萬23元 │ │ │公司 │ │ │ │ │ │ ├───┼──────┼────┼──────┼───┼─────┼─────┤ │ 24 │菘柏實業股份│ 26 │1400萬8813元│ 26 │1400萬8813│70萬443元 │ │ │有限公司 │ │ │ │元 │ │ ├───┼──────┼────┼──────┼───┼─────┼─────┤ │ 25 │揚格保羅有限│ 2 │100萬36元 │ 2 │100萬36元 │50萬2元 │ │ │公司 │ │ │ │ │ │ ├───┼──────┼────┼──────┼───┼─────┼─────┤ │ 26 │依蝶國際服飾│ 1 │4萬2000元 │ 1 │4萬2000元 │2100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 27 │中華製衣廠 │ 2 │12萬1375元 │ 2 │12萬1375元│6069元 │ ├───┼──────┼────┼──────┼───┼─────┼─────┤ │ 28 │紫蓮服裝有限│ 1 │8萬元 │ 1 │8萬元 │4000元 │ │ │公司 │ │ │ │ │ │ ├───┼──────┼────┼──────┼───┼─────┼─────┤ │ 29 │川崎實業有限│ 7 │31萬352元 │ 5 │24萬304元 │1萬2016元 │ │ │公司 │ │ │ │ │ │ ├───┼──────┼────┼──────┼───┼─────┼─────┤ │ 30 │基進企業有限│ 4 │7萬3140元 │ 2 │6萬4900元 │3245元 │ │ │公司 │ │ │ │ │ │ ├───┼──────┼────┼──────┼───┼─────┼─────┤ │ 31 │曾記貿易有限│ 1 │12萬2995元 │ 1 │12萬2995元│6150元 │ │ │公司 │ │ │ │ │ │ ├───┼──────┼────┼──────┼───┼─────┼─────┤ │ 32 │儀大股份有限│ 78 │3729萬2391元│ 78 │3729萬2391│186萬4628 │ │ │公司 │ │ │ │元 │元 │ ├───┼──────┼────┼──────┼───┼─────┼─────┤ │ 33 │雷梯諾國際開│ 9 │285萬7142元 │ 9 │285萬7142 │14萬2858元│ │ │發股份有限公│ │ │ │元 │ │ │ │司 │ │ │ │ │ │ ├───┼──────┼────┼──────┼───┼─────┼─────┤ │ 34 │杰森開發有限│ 1 │1700元 │ 0 │0元 │0元 │ │ │公司 │ │ │ │ │ │ ├───┼──────┼────┼──────┼───┼─────┼─────┤ │ 35 │才億企業股份│ 1 │1275元 │ 1 │1275元 │64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 36 │清松服飾有限│ 1 │1萬2255元 │ 1 │1萬2255元 │613元 │ │ │公司 │ │ │ │ │ │ ├───┼──────┼────┼──────┼───┼─────┼─────┤ │ 37 │國鈴企業有限│ 1 │140元 │ 1 │140元 │7元 │ │ │公司 │ │ │ │ │ │ ├───┼──────┼────┼──────┼───┼─────┼─────┤ │ 38 │崧育制服有限│ 1 │5876元 │ 0 │0元 │0元 │ │ │公司 │ │ │ │ │ │ ├───┼──────┼────┼──────┼───┼─────┼─────┤ │ 39 │椿達國際有限│ 1 │6050元 │ 0 │0元 │0元 │ │ │公司 │ │ │ │ │ │ ├───┼──────┼────┼──────┼───┼─────┼─────┤ │ 40 │創世紀實業有│ 1 │4250元 │ 0 │0元 │0元 │ │ │限公司 │ │ │ │ │ │ ├───┼──────┼────┼──────┼───┼─────┼─────┤ │ 41 │雅緹服飾有限│ 1 │2萬340元 │ 1 │2萬340元 │1017元 │ │ │公司 │ │ │ │ │ │ ├───┼──────┼────┼──────┼───┼─────┼─────┤ │ 42 │嘉泰新企業有│ 1 │2萬4570元 │ 1 │2萬4570元 │1229元 │ │ │限公司 │ │ │ │ │ │ ├───┼──────┼────┼──────┼───┼─────┼─────┤ │ 43 │加拿大商巴克│ 1 │2萬元 │ 1 │2萬元 │1000元 │ │ │斯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臺灣分公司│ │ │ │ │ │ ├───┼──────┼────┼──────┼───┼─────┼─────┤ │ 44 │臺中愛心家園│ 2 │4622元 │ 0 │0元 │0元 │ ├───┼──────┼────┼──────┼───┼─────┼─────┤ │ 45 │茂發行 │ 1 │550元 │ 1 │550元 │28元 │ ├───┼──────┼────┼──────┼───┼─────┼─────┤ │ 46 │自我品味工作│ 1 │1萬3540元 │ 1 │1萬3540元 │677元 │ │ │室 │ │ │ │ │ │ ├───┼──────┼────┼──────┼───┼─────┼─────┤ │ 47 │凱鈺服飾股份│ 2 │1萬8030元 │ 1 │1萬5160元 │758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 48 │佳鉅木業股份│ 1 │3萬9000元 │ 1 │3萬9000元 │1950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 49 │傑凡尼國際有│ 2 │3萬7280元 │ 2 │3萬7280元 │1864元 │ │ │限公司 │ │ │ │ │ │ ├───┼──────┼────┼──────┼───┼─────┼─────┤ │ 50 │東芸運動用品│ 1 │1萬7000元 │ 0 │0元 │0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 51 │天下房屋仲介│ 1 │3025元 │ 0 │0元 │0元 │ │ │所 │ │ │ │ │ │ ├───┼──────┼────┼──────┼───┼─────┼─────┤ │ 52 │全易衡器廠有│ 1 │5000元 │ 0 │0元 │0元 │ │ │限公司 │ │ │ │ │ │ ├───┼──────┼────┼──────┼───┼─────┼─────┤ │ 53 │俏比股份有限│ 3 │28萬8754元 │ 0 │0元 │0元 │ │ │公司 │ │ │ │ │ │ ├───┼──────┼────┼──────┼───┼─────┼─────┤ │ 54 │統帥體育服裝│ 1 │6120元 │ 1 │6120元 │306元 │ │ │行 │ │ │ │ │ │ ├───┼──────┼────┼──────┼───┼─────┼─────┤ │ 55 │仲禾實業社 │ 1 │2萬5000元 │ 1 │2萬5000元 │1250元 │ │ │ │ │ │ │ │ │ ├───┼──────┼────┼──────┼───┼─────┼─────┤ │ 合計 │ │ 396 │1億4957萬 │ 376 │1億4909萬 │745萬4784 │ │ │ │ │5761元 │ │5130元 │元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