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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徐蘭萍黃苙荌黃繼瑜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徐 蘭 萍

                   法 官 黃 苙 荌

                   法 官 黃 繼 瑜

                   書記官 廖 美 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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