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8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087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99年度執聲字第62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件(聲請書誤載為「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一覽表所載,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件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編號三至編號十部分,前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三三三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編號十一至編號十二部分,前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六四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本院經核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