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58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589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10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2821號、本院98年度簡字第2909號、第6009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有期徒刑4 月,如易│有期徒刑4 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 │科罰金,以新臺幣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1,000元折算1 日 │1,000元折算1 日 │1,000元折算1 日 │ ├───────┼─────────┼─────────┼─────────┤ │犯罪日期(民國│98年2 月12日12時許│98年5 月12日中午 │98年5 月14日下午4 │ │) │ │ │時許 │ ├──┬────┼─────────┼─────────┼─────────┤ │偵查│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機關│ │察署 │察署 │察署 │ │及案├────┼─────────┼─────────┼─────────┤ │號 │案號 │98年度毒偵字第1508│98年度毒偵字第1557│98年度毒偵字第3682│ │ │ │號 │號 │號 │ ├──┼────┼─────────┼─────────┼─────────┤ │最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號 │98年度簡字第2909號│98年度簡字第2821號│98年度簡字第6009號│ │實 ├────┼─────────┼─────────┼─────────┤ │審 │判決日期│98年4 月30日 │98年7 月21日 │98年8 月14日 │ ├──┼────┼─────────┼─────────┼─────────┤ │確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號 │98年度簡字第2909號│98年度簡字第2821號│98年度簡字第6009號│ │決 ├────┼─────────┼─────────┼─────────┤ │ │確定日期│98年7 月30日 │98年8 月17日 │98年9 月1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