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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589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俞秀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589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10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2821號、本院98年度簡字第2909號、第6009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俞秀美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有期徒刑4 月,如易│有期徒刑4 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  │科罰金,以新臺幣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1,000元折算1 日   │1,000元折算1 日   │1,000元折算1 日   │
├───────┼─────────┼─────────┼─────────┤
│犯罪日期(民國│98年2 月12日12時許│98年5 月12日中午  │98年5 月14日下午4 │
│)            │                  │                  │時許              │
├──┬────┼─────────┼─────────┼─────────┤
│偵查│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機關│        │察署              │察署              │察署              │
│及案├────┼─────────┼─────────┼─────────┤
│號  │案號    │98年度毒偵字第1508│98年度毒偵字第1557│98年度毒偵字第3682│
│    │        │號                │號                │號                │
├──┼────┼─────────┼─────────┼─────────┤
│最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號    │98年度簡字第2909號│98年度簡字第2821號│98年度簡字第6009號│
│實  ├────┼─────────┼─────────┼─────────┤
│審  │判決日期│98年4 月30日      │98年7 月21日      │98年8 月14日      │
├──┼────┼─────────┼─────────┼─────────┤
│確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號    │98年度簡字第2909號│98年度簡字第2821號│98年度簡字第6009號│
│決  ├────┼─────────┼─────────┼─────────┤
│    │確定日期│98年7 月30日      │98年8 月17日      │98年9 月15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589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