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25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975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鄭凱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975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1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強盜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玖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強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09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5 月(後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441 號裁定均減刑為2 月又15日,再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3560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 月),嗣於民國96年10月3 日確定,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前,復因犯強盜及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5年度訴字第3096號及95年度訴字第37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年、有期徒刑1 年,減為有期徒刑6 月,此二案均提起上訴後,分別歷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參,堪予認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4 罪,合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規定,並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經核無誤,爰依首揭說明,酌定受刑人甲○○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末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 、2 及3 之各罪,固均為本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之罪,惟前開罪名因與附表編號4 記載不得易科之罪併合處罰,自不得易科罰金。是以,本院就附表編號1 、2 及3 列明之刑暨詳如主文欄所示受刑人應執行刑期之宣告,均不另記載其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併予敘明。

四、綜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鄭凱文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      │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  │      │      │        ├─────┬────┼─────┬──────┤
│號│罪  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
├─┼───┼───┼────┼─────┼────┼─────┼──────┤
│一│竊盜  │有期徒│95年7 月│板橋地院95│96年6 月│板橋地院95│96年10月3日 │
│  │      │刑5 月│29日    │年度訴字第│20日    │年度訴字第│            │
│  │      │,經減│        │3096號    │        │3096號    │            │
│  │      │刑為有│        │          │        │          │            │
│  │      │期徒刑│        │          │        │          │            │
│  │      │2 月又│        │          │        │          │            │
│  │      │15日  │        │          │        │          │            │
├─┼───┼───┼────┼─────┼────┼─────┼──────┤
│二│竊盜  │有期徒│95年7 月│板橋地院95│96年6 月│板橋地院95│96年10月3日 │
│  │      │刑5 月│29日    │年度訴字第│20日    │年度訴字第│            │
│  │      │,經減│        │3096號    │        │3096號    │            │
│  │      │為有期│        │          │        │          │            │
│  │      │徒刑2 │        │          │        │          │            │
│  │      │月又15│        │          │        │          │            │
│  │      │日    │        │          │        │          │            │
├─┼───┼───┼────┼─────┼────┼─────┼──────┤
│三│行使偽│有期徒│95年5 月│板橋地院95│97年2 月│臺灣高等法│97年12月25日│
│  │造私文│刑1 年│25日及同│年度訴字第│29日    │院97年度上│            │
│  │書    │,減為│年5 月底│3730號    │        │更一字第  │            │
│  │      │有期徒│某日    │          │        │534號     │            │
│  │      │刑6 月│        │          │        │          │            │
├─┼───┼───┼────┼─────┼────┼─────┼──────┤
│四│加重強│有期徒│95年7 月│臺灣高等法│97年1 月│最高法院99│99年2 月4 日│
│  │盜    │刑8 年│26日    │院96年度上│4 日    │年度台上字│            │
│  │      │      │        │訴字第3437│        │第758號   │            │
│  │      │      │        │號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975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