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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28號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鴻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028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毒偵緝字第134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3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貳叁伍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緝字第134 號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合計驗餘淨重0.2358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首揭法條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所用之器具,依同法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易言之,違反上開禁止規定而查獲之毒品、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此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第4 條第2 項、第10條第2 項、第11條第2 項及第18條第1 項前段等規定亦明。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塊2 袋,業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合計驗餘淨重0.2358公克),此有該中心於98年3 月11日出具之航藥鑑字第0981217 號毒品鑑定書1 紙(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1757號卷第46頁)附卷足憑,自屬違禁物。又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於99年3 月30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13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鴻清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28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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