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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206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樊季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206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4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5 月確定,於民國98年4 月1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先後經本院於96年7 月25日以96年度易字第1563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及於96年12月31日以96年度易字第3494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二罪刑嗣經本院於97年4 月18日以97年度聲字第148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案於97年5 月30日以97年度簡字第4548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下稱甲罪);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7年9月5 日以97年度易字第2403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8 月(下稱乙罪)、3 月(下稱丙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前開甲、乙、丙罪經本院於98年4 月21日以98年度聲字第1832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8年7 月28日以98年度簡字第5739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揭全部罪刑經接續執行,受刑人自98年4 月1 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0 年4 月3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10月19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393號函及所附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樊季康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206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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