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48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488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352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 表: │├────┬───────────┬───────────┬───────────┤│編 號│一 │二 │三 │├────┼───────────┼───────────┼───────────┤│罪 名│搶奪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所犯法條│刑法第325 條第1 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第2 項 │第2 項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壹年 │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陸月 │├────┼───────────┼───────────┼───────────┤│犯罪日期│99年4 月16日22時30分 │99年2 月28日13、14時 │99年3 月16日10時 │├────┼───────────┼───────────┼───────────┤│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9年度偵字第12010號 │99年度毒偵字第2729、 │99年度毒偵字第2729、 ││ │ │4158 號 │4158 號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99年度交訴字第120號 │99年度易字第1921號 │99年度易字第1921號 ││實├──┼───────────┼───────────┼───────────┤│審│判決│99年6 月21日 │99年9 月23日 │99年9 月23日 ││ │日期│ │ │ │├─┼──┼───────────┼───────────┼───────────┤│確│法院│同上 │同上 │同上 ││定├──┼───────────┼───────────┼───────────┤│判│案號│同上 │同上 │同上 ││決├──┼───────────┼───────────┼───────────┤│ │確定│99年7 月19日 │99年10月15日 │99年10月15日 ││ │日期│ │ │ │├─┴──┼───────────┴───────────┴───────────┤│備 註│編號二至三所示之罪之刑,經本院99年度易字第1921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 │期徒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