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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267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267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盧冠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27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盧冠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冠仲因犯竊盜等案件,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於民國97年5 月6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盧冠仲因:㈠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6年3 月30日以96年度壢簡字第456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㈡涉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6年5 月14日以96年度易字第413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㈢涉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6年5 月30日以96年度易字第553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㈣涉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6年9 月7日以96年度壢簡字第1827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㈤涉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6年9 月10 日 以96年度壢簡字第1856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㈥涉犯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4 月7 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165 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4月確定。㈦涉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7年6 月30日以96年度訴易字第173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嗣上開㈠至㈢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減字第3956號、5851號裁定均予減刑,另並與上開㈣、㈤之罪經同上法院以96年度聲字第273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與所犯上開㈥、㈦之罪接續執行。受刑人自97年5 月6 日入監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0 年10月1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0 年9 月1 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21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947號函暨臺灣花蓮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士珮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267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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