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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18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林錫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18號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黃振德
被告
富邦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陳順興
被告
人 號之1.
被告
吳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錫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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