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5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50號
- 上訴人
- 游榮三
- 被上訴人
- 王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年度訴字第195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上開判決主文第1 項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第2項命上訴人刊登道歉啟事部分,係屬非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計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6,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