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30號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非訟代理人 陳宗宏 相 對 人 獨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煥昌 (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 條之17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3年6 月1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5,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26,114,069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本票、授信約定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