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18號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黃振德 被 告 富邦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順興 人 號之1. 被 告 吳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王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