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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官
    林錫凱
  •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陳順興

  • 當事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邦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吳佳慧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18號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黃振德 被   告 富邦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順興 人           號之1. 被   告 吳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王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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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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