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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黎文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60號

原告
瑞德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廷鵬
訴訟代理人
吳光
訴訟代理人
李益昌
訴訟代理人
劉文河
原告
函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志榮
訴訟代理人
李益昌
被告
勝琦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少文
訴訟代理人
薛少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事實與理由

壹、原告之主張:兩造公司位於新北市○○區○○路5段609巷18號湯城園區區分所有權建物內,被告勝琦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勝琦公司)設於3樓之2房屋內,於民國99年5 月15日發生箱型冷氣機系統漏水現象,引發大量漏水由該公司3樓往下層樓傾瀉,造成位於樓下之原告公司及大樓公共設施淹水,使原告公司內部設施泡水損壞及設備功能失效,設於2樓之2之原告瑞德利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瑞德利公司)受有新台幣(下同)70萬8,153元之財產損害,設於2樓之1之原告函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函數科技公司)受有32萬4,000元之財產損害,本件漏水事件係起因於被告公司疏於保養冷氣水管所致,爰基於過失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併聲明:被告應依序給付原告瑞德利公司70萬8,153元;給付原告函數科技公司32萬4,0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貳、被告之抗辯:

一、99年5月15日適逢星期六,被告公司無人上班發生冷氣水管爆裂淹水事件,係肇因於同棟8樓之8住戶即訴外人嫁衣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嫁衣公司),當天為修理水管事先未依大樓管理規章向管委會申報,由僱請的水電工人操作大樓公共水管開關閥不當,造成瞬間水壓暴衝致生被告公司的冷氣水管爆破,導致被告公司內淹水並流向樓下之原告公司及大樓公共設施,經調閱監視器當時淹水情形如下:

㈠第一次淹水時約為該日中午12點20分左右,當此時被告公司無人辦公,迄至下午1點30分時,被告公司員工想搭乘電梯時才驚知淹水,立即解除保全系統進入公司查看,赫然發現已淹水約7-8公分高,如果被告公司及員工當日未到公司則後果不堪設想。

㈡第二次淹水時間為同日下午5點左右,被告公司3樓才清理完畢,8樓的員工及施工人員也同時下來3樓協助救援,8樓施工人員未先通知管委會再度上頂樓打開水閥放水,導致被告公司於5分鐘內再度水淹約8公分,造成兩次傷害。以上經過皆有監視器作畫面佐證,足證嫁衣公司有嚴重疏失。

二、系爭淹水事件,造成被告公司200多萬元財物損失,嗣經委請台灣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可知,該漏水責任在於同棟8樓之8住戶嫁衣公司,未依大樓管理規章向管委會申報,自行由僱請的水電工人操作大樓公共水管開關閥不當,造成瞬間水壓暴衝致生被告公司的冷氣水管爆破,蓋該公司如有妥善維修其箱型冷氣機的冷卻水閘閥的閥體把手,不因閥體把手老舊而發生閥體把手脫落的問題,則其所僱水電工人只需控制嫁衣公司冷卻水的閘閥開關,不必至頂樓關閉全體公共水管的4只蝶閥,即不至於會有事後發生漏水的問題,被告向嫁衣公司求償損害,該公司竟推卸責任,要被告轉向承包修繕冷氣的公司求償。被告已於99年8月11日對嫁衣公司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目前由鈞院以99年度訴字第1904號受理中。

三、被告公司箱型冷氣水管每個月均有定期保養,有保養紀錄表為證(見被證3附件7),事發前之99年4月26日才作過保養,有負責大樓空調保養廠商大唐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唐公司)簽名為憑。保養卡上雖有寫到4月26日生銹塗漆,大唐公司認為水管雖有生銹,但是仍可使用,因為如果有立即危險保養公司會向我們說。事實上,如果被告公司都沒有作保養,那被告要負責,但是被告每個月都有定期保養,所以被告公司並無過失。

四、綜上答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參、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兩造公司設新北市○○區○○路5段609巷18號湯城園區區分所有權建物內,原告瑞德利國際有限公司設於上址2樓之2;原告函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於上址2樓之1,被告公司則設於上址3樓之2。

二、99年5月15日(星期六法定休息日)兩造公司均無人上班,發生被告公司冷氣水管爆裂導致被告公司內淹水,積水並流向原告公司造成原告公司淹水。

三、上開事故發生原因責任之歸屬,經台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於99年6月10日至現場會勘後,製有鑑定報告書(被證3所示)(原告主張並未看到報告書內容,也未經原告共同會同會勘)。

肆、兩造爭執之要旨:

一、系爭淹水事故是否應由被告負賠償責任?

二、如應負賠償責任其金額為何?

伍、法院之判斷: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定有明文。次按以侵權行為為原因,請求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者,應就其權利被侵害之事實及就對造之故意或過失負舉證責任;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88年度重上字第33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原告主張被告疏於保養冷氣水管致爆裂淹水,過失侵害其財產權,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云云,為被告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故依上開說明,原告自應就被告有過失行為致受有損害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原告上開主張無非提出現場淹水照片、財產毀損清單及95年5月11日湯城園區18號大樓管理委員會通知住戶定期保養空調系統之公告等件為證。經查:

㈠被告主張該公司冷氣管路於99年5月15日發生爆裂漏水,係因同棟8樓之8嫁衣公司於當日不當施工所致,業據提出台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鑑定委員會鑑定報告書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51頁至第86頁),按上開鑑定係由鑑定人會同被告公司、湯城園區18號大樓管理委員會、嫁衣公司、大樓空調保養廠商大唐公司、8樓之8委外施工廠商等人,於99年6月10日共同至現場會勘,針對3樓之2被告公司冷氣管路是否因8樓之2施工造成爆裂導致3樓之2淹水為其鑑定事項,經鑑定人依鑑定當日會前會議聽取勝琦公司、大樓管委會農總幹事、大唐公司、嫁衣實業公司及8樓之8委外施工廠商(內容詳鑑定會議紀錄-附件一)詳細說明,及經該會委派之鑑定委員親至漏水現場及該大樓相關樓層,以實際了解查看漏水原因,並拍照記錄各項可能影響漏水之原因及過程來加以分析判斷,提出鑑定意見如下(見本院卷第57頁、第58頁):

⒈依照片三、四、五、十九顯示,該3樓之2的樓戶(勝琦公司)箱型冷氣內部之冷凝器的冷卻管已鏽蝕非常嚴重,該大樓全樓層約有89戶,其冷卻水系統採共同管路的方式(附件八),如果大樓冷卻水系統運轉壓力產生提高之變化時,即可能對3樓之2(勝琦公司)已嚴重鏽蝕之箱型冷氣機冷凝器的冷卻管產生耐壓不足而造成破裂,此時大樓冷卻水管路內之冷卻水就會經由破裂處大量漏出。3樓之2的樓戶(勝琦公司)箱型冷氣機內部之冷凝器冷卻管雖已鏽蝕,但在大樓冷卻水系統正常運轉壓力下,即便冷凝器冷卻管有少許洩漏也會經由箱型冷氣機內部之排水管路排出而不至造成3樓之2淹水現象。

⒉依現場會議紀錄內容第七大項、鑑定(會同執行)過程之第6小項、現場鑑定情形說明3、湯城18號大樓空調冷卻系統配置了解(所附說明之流程圖),並依據8樓之8樓戶(嫁衣公司)委外施工廠商(王黃田先生)的陳述施工過程(詳會議紀錄):委外施工廠商(王黃田先生)為修補8樓之8樓戶的箱型冷氣機的冷凝器管路破洞,而關閉8樓之8樓戶的箱型冷氣機內的冷卻水閘閥,卻因該閘閥(進水閥)老舊而發生閥體把手脫落造成漏水之後,其先去屋頂關閉冷卻水塔之4只蝶閥,此時並未關閉B3層之大樓共用冷卻泵,因而產生冷卻水系統共用管路內之水壓提高,此時即可能對3樓之2的樓戶(勝琦公司)已嚴重鏽蝕之箱型冷氣機冷凝器的冷卻管產生耐壓不足而造成破裂。

⒊倘若8樓之8(嫁衣公司)於委外施工廠商為修補8樓之8樓戶的箱型冷氣機內的冷凝器管路破洞施工前,能先告知大樓管委會(湯城園區18號大樓管委會),並事先得知大樓冷氣循環系統流程內漏水處理流程(附件五),即可降低此次3樓之2漏水造成的事故。

㈡綜上鑑定結果可知:系爭淹水事故肇因於同棟8樓之8嫁衣公司,於99年5月15日委請施工廠商修補該公司箱型冷氣機之冷凝器管路破洞,於進行施工前並未先告知大樓管理委員會配合辦理,亦未事先得知大樓冷氣循環系統流程內漏水處理流程,而在關閉8樓之8樓戶的箱型冷氣機內冷卻水閘閥時,因該進水閥老舊發生閥體把手脫落造成漏水,故再前往屋頂關閉冷卻水塔之4只蝶閥,然此時並未關閉B3層之大樓共用冷卻泵,因而產生冷卻水系統共用管路內之水壓提高,進而可能對3樓之2的樓戶已嚴重鏽蝕之箱型冷氣機冷凝器的冷卻管產生耐壓不足而造成破裂,故當日如無同棟8樓之8嫁衣公司委請廠商修補公司箱型冷氣機冷凝器管路破洞一事,或雖有雇工修繕破洞但該公司有先知會大樓管委會,並事先取得大樓冷氣循環系統漏水處理流程,當不致於造成3樓淹水後持續向外公共區域及向下樓層溢流。從而,當日8樓之8嫁衣公司雇工修補該公司凝器管路破洞,應注意能注意未予注意修理過程中潛在漏水可能性,並進而採取必要之防範措施,應為系爭漏水事件之直接原因。至於未關閉B3層之大樓共用冷卻泵,因而產生冷卻水系統共用管路內之水壓提高,而可能對3樓之2的樓戶已嚴重鏽蝕之箱型冷氣機冷凝器的冷卻管產生耐壓不足而爆裂漏水,則為間接原因。

㈢按民法上所謂過失,以其欠缺注意之程度為標準,可分為抽象過失、具體過失及重大過失三種。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欠缺者為抽象過失;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而欠缺者為具體過失;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者為重大過失。是以有無抽象過失係以是否欠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定之;又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過失之有無,應以是否怠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斷者,苟非怠於此種注意,即不得謂之有過失(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746號判例、96年度台上字第164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漏水間接原因雖與被告公司箱型冷氣機冷凝器冷卻管嚴重鏽蝕有關,然並無證據足認該水管鏽蝕情形必生爆裂結果,此觀諸上開鑑定結果認為:「3樓之2的樓戶(勝琦公司)箱型冷氣機內部之冷凝器冷卻管雖已鏽蝕,但在大樓冷卻水系統正常運轉壓力下,即便冷凝器冷卻管有少許洩漏也會經由箱型冷氣機內部之排水管路排出而不至造成3樓之2淹水現象」自明(見本院卷第58頁)。此外,參酌被告與湯臣集團大唐公司簽有空調設備維護保養契約,由大唐公司負責按月對被告公司戶內空調箱型冷氣進行清潔維修與保養,大唐公司並均依約按月進行保養,淹水事件發生前之99年4月26日方作過冷氣保養,此有保養契約書與保養紀錄為證(見本院卷第80頁至第83頁),故被告抗辯伊已盡保養維護冷氣義務,應可採信。至於原告主張該保養紀錄上有「生銹塗漆」之記載,僅係大唐公司履行保養檢測後之處置結果,尚難證明被告未盡保養維護之注意義務。

三、綜上所述,被告對其所有箱型冷氣機冷凝器冷卻管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系爭淹水事件乃係肇因於嫁衣公司維修工人未依正常程序關閉B3層大樓共用冷卻泵,而發生冷卻水系統共用管路內水壓提高,導致被告公司水管遭非通常使用之外力介入,發生冷卻水系統共用管路內水壓提高而爆裂,此非被告所能注意預見及防備,原告在別無證據之下,僅以其財產發生淹水損害,即遽指應歸咎於被告而訴請損害賠償,即屬無據,不能准許。

陸、結論:

一、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其財產因被告公司水管爆裂而受水淹漬毀損,以過失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損害及法定遲延利息,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與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與本件判決結果已不生影響,故不一一審酌論列,附此敘明。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烱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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