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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三三一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張宗權吳秀美蕭艿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三三一號

聲明人
即被上訴人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昌邦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
上訴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七七巷一○四號十二樓
訴訟代理人
董安丹律師

         顧慕堯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由張昌邦為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被上訴人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殷文俊於本院判決前之八十九年五月六日變更為張昌邦,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在卷可稽,經聲明人聲明由張昌邦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是本件應由張昌邦為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宗 權

                     法 官 吳 秀 美

                     法 官 蕭 艿 菁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   日

                     書記官 尤 峰 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三三一號於民國 89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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