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42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425號
- 原告
- 謝江漢
- 被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 法定代理人
- 周後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自陳不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加之價額為何,有本院民事電話查詢登記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