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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425號

請求通行權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425號

原告
謝江漢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周後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自陳不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加之價額為何,有本院民事電話查詢登記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425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通行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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