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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41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41號

原告
賴昱伸
原告
賴昱廷
原告
賴昱承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昱伸香料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三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各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參拾伍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查本件原告等起訴時雖各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原告等係求為確認其與被告昱伸香料有限公司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係屬基於股東權存否而生之訟爭事件,而股東權核屬財產權之範圍,是故本件應認係因財產權而涉訟者,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等範圍之非財產權訟爭事件無關,且其客觀利益無從衡量,應屬不能核定之情形(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318號、97年度抗字第1132號裁定可資參照)。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亦即為165萬元,是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各已繳納1000元,原告三人尚各應補繳16335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41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