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1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11號
- 原告
- 盧美娟
- 訴訟代理人
- 謝崇浯律師
- 被告
- 郭景志
- 被告
- 陸軍司令部保修指揮部飛彈光電基地勤務廠
- 法定代理人
- 廠長 吳建國 少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5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基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共同被告2人之住所、公務所分別在新北市三峽區及桃園縣龜山鄉,惟該侵權行為地則在桃園縣龜山鄉,則依上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三、又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由本院依上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