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事聲字第343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黃若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事聲字第343號

聲明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相對人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聲明異議人對於民國101 年11月19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01 年度司執救字第51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一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3 及第240 條之4 分別定有明文。又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查本件聲明異議人係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1 年11月19日所為之101 年度司執救字第51號裁定,聲明不服而提起本件異議,是本院依法自應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審究聲明異議人之異議有無理由,合先敘明。

二、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 條第2 項、第284 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又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亦準用之,此參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甚明。至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 號、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本件聲明異議人於執行法院聲請訴訟救助,僅以提出最高行政法院101 年度裁聲字第101 號裁定影本及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759 號裁定影本各乙份為據。惟觀諸該些裁定內容,係駁回聲明異議人於最高行政法院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以及因聲明異議人未繳納抗告費而駁回其抗告,皆難憑之而認聲明異議人已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強制執行費用之事實。故原裁定據此而駁回聲明異議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

四、又聲明異議人雖就原裁定聲明不服,並依法提出異議,惟其異議意旨仍僅泛稱:相對人依法無據於88年1 月27日不明不白聯手強押驅逐聲明異議人離開現場後強制奪走公司工廠營利廠房宿舍內部所有的資產(智產)全部後強制占有廠房使用,完全不需法律授權,聲明異議人一再請求回復原狀執行點交歸還聲明異議人及所有權人至今仍未實現,異議人請求回復原狀再反過來要求執行名義提出異議,依行政程序法第158 條、民事訴訟法第109 條之1 云云,除仍提出上開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定外,另又提出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聲字第579 號裁定、98年度抗字第1236號裁定、98年度聲字第59號裁定、最高法院98年度抗字第782 號裁定、本院98年度救字第46號裁定等件影本為據。然經核上開裁定,或係駁回聲明異議人就命補繳裁判費裁定所為之抗告,或係駁回其訴訟救助、聲明異議之聲請,併參酌聲明異議人所提出之異議理由,均堪認與聲明異議人應釋明確有「無資力支出強制執行費用」之事實無涉。準此,聲明異議人既未能釋明確有「無資力支出強制執行費用」之事實存在,即不合聲請訴訟救助之要件,則聲明異議人所為之異議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聲明異議人於主旨部分所為「應受裁定事項之聲明」之請求,核非本件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所得處理之請求,亦應併予駁回。

五、結論: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3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事聲字第343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