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聲字第101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聲字第101號
- 聲請人
-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其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民國101年度救字第67號裁定抗告事件,請求准予暫免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並立即全部完整地回復原狀執行點交歸還聲請人云云,然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主張為真實;又經本院依職權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查詢結果,聲請人從未以無資力為由,至該會申請法律扶助,故該會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1年8月15日法扶芳字第1010000612號函附卷可稽,故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