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1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富麒貿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阮博文、阮博學、阮力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1641號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黃振德 債 務 人 和富麒貿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博文 債 務 人 阮博文 債 務 人 阮博學 債 務 人 阮力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零肆拾貳萬柒仟零貳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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