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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164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1641號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黃振德
債務人
和富麒貿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博文
債務人
阮博文
債務人
阮博學
債務人
阮力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零肆拾貳萬柒仟零貳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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