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5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54號
- 上訴人
- 盧漢鴻
- 上訴人
- 盧明明
- 被上訴人
- 盧天濤
盧瑞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35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貳仟零玖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柒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