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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5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張正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54號

上訴人
盧漢鴻
上訴人
盧明明
被上訴人
盧天濤

      盧瑞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35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貳仟零玖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柒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正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54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