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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8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1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何宇秋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933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訴字第2354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甲○○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累犯,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除證據部分增加被告於本院審訊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被告以一個傷害行為,同時侵害少年丁○○、己○○之身體法益,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僅論以一成年人傷害少年身體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5條、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正中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
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
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
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8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