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2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黎文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23號

原告
洪珈穎
被告
吳琇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本院民國102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且縱有合於同條項但書所列之法法定事由者,均仍須在原訴第一審或第二審程序各該審級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始為適法(見吳明軒著:民事訴訟法「中冊」,100年10月修訂9版第827頁)。

二、本件原告基於民法第544條規定,訴請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72萬3,750元及其利息,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4日辯論終結並定同月28日宣示判決,原告卻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2年6月25日,以民事準備狀追加擴張請求36萬1,875 元,合計請求被告給付108萬5,625元及利息,依前開說明,自屬無依據,不能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23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