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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3號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輝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馨儀即曾鳳環
債務人
曾馨儀即曾鳳環
債務人
周東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玖萬叁仟零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輝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邀同債務人曾馨儀即曾鳳環、周東毅為連帶保證人與債權人簽訂借據借款新臺幣叁佰萬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0 年11月23日起至101 年11月23日止,嗣於101 年9 月5 日簽立變更借款契約書,借款期限改為「100 年11月23日起至105 年11月23日止」,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如契約書所示,債務人等同意負依本契約借款之約定負連帶清償責任。詎料債務人自102 年5 月23日起未依約定清償本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尚欠債權人新臺幣2,693,066 元及自102 年5 月23日起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還,債權人依原借據第九條第(一)款約定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主張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3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周東毅、曾│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25%   │
│  │1,346,│馨儀即曾鳳│5月23日起  │      │       │
│  │534元 │環、輝明營│      │      │       │
│  │   │造工程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002│新臺幣│周東毅、曾│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25%   │
│  │1,346,│馨儀即曾鳳│5月23日起  │      │       │
│  │532元 │環、輝明營│      │      │       │
│  │   │造工程有限│      │      │       │
│  │   │公司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周東毅、曾│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346,│馨儀即曾鳳│6月2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534元 │環、輝明營│      │      │百分之十,逾期│
│  │   │造工程有限│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公司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周東毅、曾│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346,│馨儀即曾鳳│6月2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532元 │環、輝明營│      │      │百分之十,逾期│
│  │   │造工程有限│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公司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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