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95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95號

聲請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吳永泉
相對人
晴科工程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相對人
人 李世傑
相對人
曾秋娥
相對人
顧傳德

上列當事人間對本院一0一年度存字第一五0七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0一年度司裁全字第一五一六號所命聲請人提供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八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面額新台幣柒拾萬元壹張(A98104),准變換為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二年度甲類第二期債票。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前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及1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1516號裁定,提供以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8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面額新台幣70萬元壹張(A98104)為提存物,並以本院101年度存字第150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依法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聲請業經本院調本院101年度存字第1507號卷、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1516號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合,應予准許。

四、依上開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者,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